文化办公用品国有资产管理规定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加强文化办公用品国有资产管理,规范资产配置、使用和处置行为,提高资产使用效益,防止国有资产流失,根据《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》等相关规定,结合文化办公用品管理实际,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使用财政资金、上级补助资金及其他国有资金购置、形成的文化办公用品资产的管理活动。
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文化办公用品国有资产,是指单位占有、使用的,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,能以货币计量的文化办公用品的总和。主要包括:
(一)办公消耗用品:笔、墨、纸张、文件夹、档案盒、订书机、计算器、电池等日常办公耗材;
(二)文化宣传用品:节日装饰、宣传展板、横幅、旗帜、展览器材等;
(三)办公设备及家具:打印机、复印机、投影仪、碎纸机、办公桌椅、文件柜等,其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,同时适用固定资产管理规定;
(四)文化活动用品:演出服装、道具、乐器、体育器材等用于公共文化活动的物品;
(五)其他纳入国有资产管理范围的文化办公用品。
第二章 管理职责
第四条 单位应当明确文化办公用品资产管理归口部门(以下简称“归口部门”), usually 由办公室或后勤保障部门承担,主要职责包括:
(一)制定文化办公用品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;
(二)负责资产的购置审核、验收登记、发放调配、清查盘点和处置申报;
(三)建立资产台账,实行动态管理;
(四)监督检查使用部门的资产管理情况。
第五条 财务部门负责文化办公用品资产的资金审核、账务处理,配合归口部门进行资产清查和价值核算。
第六条 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领用、保管的文化办公用品的日常管理,指定专人负责,确保资产安全完整,防止浪费和流失。
第三章 配置管理
第七条 文化办公用品的配置应当坚持经济适用、节能环保、满足需求的原则,不得超标准配置,不得配置与办公无关的物品。
第八条 购置文化办公用品应当编制计划,纳入单位年度预算。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,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规定执行。
第九条 购置的文化办公用品,由归口部门组织验收,验收合格后办理入库登记手续,并及时录入资产台账。dir
第四章 使用与维护
第十条 文化办公用品领用实行登记制度。使用人领用时应填写领用单,注明名称、数量、用途等,超过规定限额的,需经相关负责人批准。
第十一条 办公设备及家具应当定人定责管理,做好日常维护保养,延长使用寿命。故障维修由归口部门统一安排,维修费用按规定审批。
第十二条 文化宣传用品、文化活动用品等,使用后应当及时回收、清点,妥善保管,以备再用。
第五章 清查与处置
第十三条 单位应当定期开展文化办公用品资产清查,每年至少全面清查一次,确保账实相符。清查结果应当形成书面报告,发现问题及时整改。
第十四条 文化办公用品资产的处置应当遵循公开、公正、公平的原则,按照规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。
(一)达到报废年限或损坏无法修复的,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,归口部门鉴定,按规定审批后处置;
(二)多余、闲置的资产,应当首先在单位内部调剂使用,无法调剂的,按规定进行处置;
(三)处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上缴国库。
第十五条 处置文化办公用品资产,应当填写处置申报表,附相关鉴定材料,经单位领导批准后实施。重大资产处置事项应当报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审批。
第六章 监督与责任
第十六条 单位应当加强文化办公用品国有资产管理的监督检查,将资产管理纳入内部审计和绩效考核范围。
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:
(一)未按规定配置、购置文化办公用品的;
(二)未按规定登记、保管,造成资产损坏、丢失的;
(三)擅自处置文化办公用品资产或将处置收入私分、挪用的;
(四)其他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行为。
第七章 附则
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本单位归口部门负责解释。
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,以本规定为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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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时间:2026-10-05 02:52:53